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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闲置的危害具体有哪些?
闲置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新注册商标在被使用之前也属于闲置商标。那么商标闲置的危害具体有哪些呢?下面看看安阳商标注册的相关介绍。
闲置商标对于商标权利人、其它企业、甚至国家商标工作的展开都是有极大负面影响的,甚至可以说,闲置商标过多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闲置的商标不能带来收益,还需要投入时间、金钱进行维护,费力不讨好,还给权利人造成精力与经济上的困扰。
对于市场上其它企业来说,因为常用汉字的组合数量有限,闲置商标的存在实际上是有限资源的占用,不仅约束着其它企业正常的商标注册需求,随着商标资源的不断减少,增加的只是在后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难度,给在后申请商标造成巨大的妨碍。而对国家商标工作而言,海量闲置商标的存在,导致在后申请商标为了成功,在商标命名、设计上只得不断另辟蹊径,各出奇招,无形当中增大了商标审查人员的工作量,从而降低了商标审查工作的效率。如何“盘活”闲置商标:对企业而言,一个好的商标能够使产品知名度和企业的品牌商誉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提高,因此,商标的闲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巨大的商业价值的沉没。要“盘活”商标,商标转让是主要方式。商标转让不仅能使企业得到想要的商标,还能使闲置商标的原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从而实现闲置商标的利益最大化。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规费的缴纳编辑
每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随着中国企业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海外国家出现了大量针对中国商标的抢注行为。很多企业不得不以高价将商标赎回,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损失惨重。商标国际注册必要性
01、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而言,注册国际商标就像是企业产品出口的通行证,如果企业有志于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就应当及时在产品出口国进行商标注册。
02、避免恶意抢注随着中国企业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海外国家出现了大量针对中国商标的抢注行为。很多企业不得不以高价将商标赎回,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损失惨重。
03、规避法律风险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等问题,很有可能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就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04、塑造国际品牌商标是品牌的载体。及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有利于提升产品海外认知度,稳定占领国际市场,对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及塑造国际品牌都有积极意义。
商标国际注册途径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商标国际注册,即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联盟成员间进行的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简单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等优点。
联盟是指由协定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至目前,联盟共有99个成员,覆盖115个国家。中国、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士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是联盟成员。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已在我国获得注册,或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办理途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优先权是指在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成员国中,某一请求人向两个国家别离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请求,该请求相隔时间若不超越六个月,可用首次的请求日期作为第2次的请求日期,以获得优先请求的权力。“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条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请求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请求,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世界注册请求,那么该请求人便可需求优先权,以首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2次的请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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