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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公司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哪些
今天小编要跟你聊的是商标界的“咸猪手”——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通过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在跟您聊聊关于商标侵权的几个方面。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未经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注: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合法使用商标是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应该做到的事。商标、版权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或个人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对企业而言,想要打造品牌企业,需拥有商标,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可以作为抵押资产,从银行得到贷款。在商标质押领域,台州是先发引领区域。目前,台州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占全国近三成,已经助力上千家企业度过难关。中小企业遇到的融资难题比其他类型企业更加棘手,可以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而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能高效地为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
浙江一家民营企业就有过用商标质押贷款解决企业危机的经历。浙江志强涂料目前综合实力在浙江涂料行业内排名第二。在企业刚转型升级时期,遇到过一次资金危机。当时原先计划1500万建立新厂,装备做到一半,预算严重超支到达3000万,由于资金不足新厂建设面临停工。就在这紧要关头,其董事长凭借“志强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迅速筹备了资金,终于解决了资金困境,使得新厂顺利建设完成。用商标救了自己的企业,这是企业董事长之前完全没有想到过的。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尤其如此。企业想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都要求用固定资产作抵押物,但企业因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单靠有形资产抵押贷款满足不了。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该条款为商标专用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金融的鼓励与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新途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若以其知识产权作为抵押,也有机会从银行获得贷款。
商标对企业至关重要,在此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及早进行安阳商标注册,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样才能在有需要的时候,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解决经营危机。
商标以小胜大,别看它个头不大,它却包罗万象,一个成功的商标由很多部分组成,包括商标的颜色、文字、图形以及名称等。今天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我们先来说一下商标的颜色。它既是商标设计的一部分,也是用来区别同行的重要标志。如果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中不包含某种元素,按理来说,它就不能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但商标的颜色却是个特例。如果在安阳商标注册之后还想更改颜色,那么就会被视为变更商标的图形,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由于颜色对于商标的推广宣传作用很大,所以一些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就对颜色做成了指定。接着我们再来说一下商标里的文字和图形。在商标注册中,部分图形和文字已经被禁止使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做商标设计的时候要注意他们的差异性。商标以小胜大,小中寓大,合理的设计让商标的特征更加鲜明和突出!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安阳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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